青岛普朗德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艾可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艾某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财保110-1号
申请人:南京艾可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青岛普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南京艾某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普朗德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保全价值X元。2018年5月3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2018年5月9日申请人南京艾某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封。
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普朗德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