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华厦防雷器材厂

江苏普瑞达抛丸机械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华厦防雷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2637号
原告:江苏普瑞达抛丸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1273919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云溪居委会二组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乐清市华厦防雷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4452Q,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朝阳村。
负责人:章国林,该公司投资人。
原告江苏普瑞达抛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华厦防雷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普瑞达抛丸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普瑞达抛丸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普瑞达抛丸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江苏普瑞达抛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