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县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江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21民初644号
原告:龙江县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世茂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庞一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月,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江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青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江,董事长。
原告龙江县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茂建筑公司)与被告龙江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茂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月、被告瑞祥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玉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茂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12日、9月1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坐落于龙江县龙江镇龙电花园A区1#楼000107、000113和2#楼000104号楼房立即履行拍卖义务,抵顶工程款1,252,820.84元和原告产生的全部费用;3.如果抵押房屋达到法定拍卖次数后仍无人买受,原告同意按最后一次拍卖作价的价格抵顶工程款和其他产生的一切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过竞标取得龙江县龙电花园C区1-6#楼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的资格。2020年9月12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9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龙电花园C区1-6#楼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由广茂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付款方式为按龙建函(2020)33号文件执行,用瑞祥房地产公司和龙江县华龙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的龙电花园A区未销售商服(1#楼000107、000113、2#楼000104)作为抵押物,上述三处房产经拍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现广茂建筑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但瑞祥房地产公司迟迟不履行约定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瑞祥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以现金方式给付工程款。广茂建筑公司与瑞祥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基础是龙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建函(2020)33号文件,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瑞祥房地产公司同意按照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将龙电花园A区商服1#楼000107、000113、2#楼000104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给付工程款。对于广茂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等费用均应按照龙建函(2020)33号文件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执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8月28日,龙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龙江县龙江镇龙电花园C区业主反映房屋质量问题信访事项做出处理意见(龙建函〔2020〕33号),为解决业主反映的房屋屋面漏雨等质量问题,责成龙电花园C区的开发单位瑞祥房地产公司作为维修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招标,并以其与龙江县华龙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龙电花园A区未售商服作为抵押物,由龙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前查封,按照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所得房款用于支付龙电花园C区1-6#楼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的工程款。
广茂建筑公司经过竞标成为龙电花园****楼屋面防水维修项目的中标人。2020年9月12日,广茂建筑公司与瑞祥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9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工期一个月(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1,252,820.84元;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瑞祥房地产公司按龙建函(2020)33号文件执行,将提前查封的瑞祥房地产公司与龙江县华龙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的龙电花园A区未售商服(1#楼000107、000113、2#楼000104)作为抵押物,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房款用于支付工程款及法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全部费、税等;如所抵押房屋达到法定拍卖次数仍无人买受,广茂建筑公司同意按最后一次拍卖作价的价格抵顶工程款和其他产生的一切费用。
另查明,位于龙江县××镇龙电花园××区××#楼××、××、××#楼000104房屋,现已被龙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处于空置状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和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龙江县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江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2020年9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龙江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按照上述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向龙江县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即:按法定程序拍卖龙江县龙江镇龙电花园A区商服(1#楼000107、000113、2#楼000104),以拍卖所得价款支付工程款1,252,820.84元和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全部费、税;如果达到法定拍卖次数后仍无人买受,原告龙江县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最后一次拍卖作价的价格抵顶工程款和其他产生的一切费用。
案件受理费16,075.40元,减半收取计8,03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