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东方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海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66号A5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722881R。
法定代表人:丁贵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东方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发展大厦B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84712461W。
法定代表人:常福顺,总经理。
威海市海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公司)与济南东方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91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济南东方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4台型号MX-307进口落地式离心机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荣成市赤山镇荣成第二医院交付给原告威海市海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若逾期不交付,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离心机货款56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被告济南东方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原告威海市海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具936000元涉案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案件受理费5145元,由原告威海市海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被告济南东方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因科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海拓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
2021年7月13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1年7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1、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科信公司名下齐鲁银行账户0000××××0050存款126.87元已冻结(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其余账户存款均不足百元。
2、被执行人科信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不动产、无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3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8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科信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科信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9日,本院委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科信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到其有不动产登记。
2021年10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科信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调查结果,说明终本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表示其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太少,无扣划必要。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