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33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70636235637,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97号金域华府写字楼1—1613。
法定代表人:昌德晶。
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海洋公园商业街游客中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36235637。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0207民初642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1月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余额的账户。经查询,在(2021)皖0207执2048号案件中已轮候查封芜湖新华联相关的房产及土地,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B×××××车辆和皖B×××××车辆。因车辆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申请对其暂不予处置。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7民初6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陈旭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伟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