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煤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煤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281

原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闫铁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煤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2日立案。原告陕西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3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0元,原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3340元。





审判员史琳



二〇一九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