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长通公司与咸阳毅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毅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5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军府,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勇亮,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示范区。

代表人焦锋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焦锋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6元(长通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宋 亮

审 判 员 王 珂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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