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5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军府,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勇亮,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示范区。
代表人焦锋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焦锋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6元(长通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宋 亮
审 判 员 王 珂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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