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472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与被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雷丹独任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补偿原告医保待遇费用46893元;2.被告为原告补办个人退休医保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长通公司的退休职工,1991年11月1日参加工作,在西安市养老经办处参加陕西省XX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349个月,于2020年11月满龄退休。原告于2001年12月在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参加了西安市XX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目前参保状态为暂停缴费,总缴费月数是122个月,中断信息:2007年10月至2010年8月,2014年4月至2020年4月。依据劳动法规定,五险必须交纳,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必须是捆绑交纳。原告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349个月,且自始至终都是在长通公司参保。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随着养老走,企业于2020年11月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时至今日,退休一年多了医保退休手续还没有办理,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医保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照2021年西安市XX镇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4183元,企业和个人部分合计426.3元,中断时间110个月,所以长通公司应当补偿原告医保待遇费用共计46893元,同时补办个人退休医保手续。鉴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2月23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长通公司补偿***医保待遇费用46893元;2.长通公司为***补办个人退休医保手续。该委于当日作出莲劳人仲不字(2020)第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在职期间,被告长通公司已向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只是存在社会保险中断的情形,其中2007年10月至2010年8月及2014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原告自2020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享受退休待遇。首先,个人退休医保手续的办理属于行政职权范畴,再者被告长通公司已经为原告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唯存在中断情况,原告要求被告将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予以补偿,原告的该请求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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