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338号之一
申请人: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6000.86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雁塔购物广场支行(尾号:3602),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226000.86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晓  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记员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