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6807号
原告:毕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二堡村**安置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CU5KR8E。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中云,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鹏,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国际广场****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UWFU15。
法定代表人:石邦祥。
原告毕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毕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2.00元,保全费1070.00元,两项共计2192.00元,由原告毕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詹运毕
书 记 员 秦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