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石邦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洸,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上诉人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收到通知起七日内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且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2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与芹
审 判 员 徐 芳
审 判 员 朱会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欢予
书 记 员 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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