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468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斌、王伦,均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UWFU15。
法定代表人:石邦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6年7月10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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