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腾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腾冲县腾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4财保3号
申请人:腾冲县腾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309667997K。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委托代理人:岳永发,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9日生,云南省昌宁县人,住昌宁县。
申请人腾冲县腾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昌宁县东兴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90.5928%股权,金额为4091194.44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冲县腾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昌宁县东兴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90.5928%股权,金额为4091194.4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腾冲县腾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绍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