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1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并支付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9580元,由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333元及利息,执行费106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上述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2.2019年3月、6月、7月、8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上述车辆实际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3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2019年3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和其他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均未执行到位。
5.2019年6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传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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