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6民初4154号
原告: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客车场西里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昆山五丰广场工地供应消防水炮10台、水炮控制箱4台,总货款为85000元。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曾付10000元,余款再未付,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
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合同、对账单。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后未作出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对账单盖有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并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订购ZDMS.6/5S-TC01消防水炮10台(每台价格8500元)、TC-PKX-4A水炮控制箱3台;由供方负责发货至需方,费用由供方负担;货到现场付叁万元整,余款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2017年11月27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原告送货消防水炮10台(85000元)、水炮控制箱4台,总货款85000元,已支付10000元,剩余货款75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水炮控制箱是随消防水炮附赠的,不另算货款,在签订合同时被告要求3台,但在原告送货时被告要求原告赠送4台水炮控制箱,原告就按被告要求赠送了4台水炮控制箱,故在对账时被告确认为4台水炮控制箱;在对账单上注明被告支付10000元时间是2016年1月25日,但其时还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上该10000元支付时间是2017年1月25日,对账单上是笔误;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其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逾期还款的罚息来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利息的。
本院认为,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故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消防水炮10台、水炮控制箱4台,且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经过对账,被告确认货款为人民币85000元,已支付10000元,还结欠75000元,应及时支付余欠货款,但被告并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构成违约,除应支付所欠原告货款75000元之外,还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于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而法律亦未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后的利息损失必须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本案并非借款纠纷,而是逾期支付货款,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为宜。
综上,原告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00元,并支付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333元,由被告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长施展
人民陪审员钱向东
人民陪审员*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