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7078号
原告:上海喆兑医疗科技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509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鲁加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通升,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加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340弄172支弄14号3号楼3层东侧E座。
法定代表人: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宪海,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鑫,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6幢5-097室。
法定代表人:倪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卿,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喆兑医疗科技中心与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原告上海喆兑医疗科技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喆兑医疗科技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喆兑医疗科技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喆兑医疗科技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李飞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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