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869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号楼XXX层东侧E座。
被告: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6幢5-09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2020年9月29日,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人民币XXXXXXX元作为担保金,要求解除保全。2021年1月29日,本院作出“对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现两被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倪文青
法官助理 卜盛芳
书 记 员 陈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