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869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号楼XXX层东侧E座。
被告: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6幢5-09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2020年9月29日,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人民币XXXXXXX元作为担保金,要求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上海天山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二、冻结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名下上海农商银行怒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倪文青
法官助理 卜盛芳
书 记 员 陈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