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325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倪军,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浚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骏,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倪军、第三人吴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以其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娴静
书 记 员 董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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