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3民初4350号 原告: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340弄172支弄14号3号楼3层东侧E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安和医院)与被告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柯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安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柯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安和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之价款18750元;2、判令被告依据合同向原告给付违约金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后原告补充代理意见,修改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之价款18739.6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2日,经前期双方磋商和原告试用,原告与被告就购买云版阿基米德医学装备管理系统使用授权及维护升级服务事宜,最终达成AJMDFG-2000-XXX号《阿基米德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系统使用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该合同自2022年3月1日起履行。原告并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告全额付讫了合同价款。原、被告双方在该合同1.4条中约定:“本合同设备管理系统是指:医疗设备的盘点、巡检、维修管理、设备档案管理模块。”同时双方在该合同《附件三;补充服务协议》1、条中约定:“本协议为一年期协议,协议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在2.1条中约定:“乙方为甲方免费配备名工程技术人员,协助甲方从事医学设备管理工作;”继而在2.2条中约定:“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名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每周5×8小时的驻场服务,工作时间以甲方的工作时间为准……”。2022年7月15日,被告为原告所配备的其工程技术人员以与被告发生争议为由离去,原告随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补派驻场工程技术人员,然而被告却拒绝继续履行派员驻场服务之约。被告的这一重大违约行为,已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向其购买的阿基米德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系统,从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被告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遂于2022年8月10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了《关于解除发件人与收件人订立之AJMDFG-2000-XXX号及各附件,并要求收件人承担违约责任事宜法务函》,依法解除了前述合同,该函被告已于2022年8月13日签收。原告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订立与履行而形成的合同关系清楚,双方意思表示清晰,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告却以其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从而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已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经济损失。据此,现诉至贵院,敬请贵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合同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海柯渡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无法使用“阿基米德”医疗设备软件管理系统与事实不符,安和医院支付的是软件使用费,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阿基米德医疗设备软件管理软件”系统,且派驻工程技术人员驻场维护并完成了医疗设备的盘点、巡检、维修管理及设备档案管理,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被告并未违约。2、原告经常在工程技术人员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通过微信叫修,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每周5*8小时驻场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工程技术人员离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被告。3、被告并未对软件施加任何限制,原告至今仍在正常使用“阿基米德软件”系统,原告有设备的维护需求,可通过扫描医疗设备上的保修二维码通过阿基米德平台进行叫修,被告及时协调其他场地的工程师为医院提供服务,涉案合同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及合作目的仍能实现,原告请求返还剩余价款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4、原告向被告邮寄《法务函》的行为属于单方意思表示,被告从未同意解除合同,涉案合同不存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事由,故在合同并未解除的前提下,原告径行请求返还剩余价款的诉请亦应当予以驳回。5、关于原告诉请违约金,根据合同第2.8条3)之约定,该违约金系逾期交付“阿基米德”软件所产生的违约金,与答辩人本案诉请并非同一法律事实,答辩人提供的软件在合同签订前已正常交付投入使用,至今仍被被答辩人正常使用,该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2年3月1日,洛阳安和医院(甲方)与上海柯渡公司(乙方)签订《阿基米德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系统使用服务合同》一份,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从乙方购买云版阿基米德医学装备管理系统使用授权及维护升级服务,订立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最终客户使用阿基米德医疗设备管理软件系统(云版),并提供云端存储服务器、以及软件的维护、更新等。本合同设备管理系统是指:医疗设备的盘点、巡检、维修管理、设备档案管理模块。合同价款:2022年3月1日到2023年2月28日授权使用,维护费30000元/年。违约责任:若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付费后,乙方不能按期交付使用,每日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0.5%作为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同时双方在该合同《附件三;补充服务协议》中约定:本协议为一年期协议,协议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在2.1条中约定:“乙方为甲方免费配备名工程技术人员,协助甲方从事医学装备管理工作;”2.2条约定:“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名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每周5×8小时的驻场服务,工作时间以甲方的工作时间为准……”。原告提交2022年3月17日洛阳银行通用回单,证明其已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告全额支付合同价款。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你们上海柯渡公司到现在都没有再派工程师过来是怎么回事?”,***工回复:“我不知道,我都上班了。”原告:“你上次从这边没上班时6月几号没来的?”对方回复:“我七月十五号”。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催促被告补派驻场工程技术人员,被告未正面回复。 2022年8月10日,原告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了关于解除发件人与收件人订立之AJMDFG-2000-XXX号《阿基米德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系统使用服务合同》及各附件,并要求收件人承担违约责任事宜的《法务函》,告知被告因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公司派驻工程技术人员突然离去,后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公司各部门互相推诿,至今不予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履行驻场服务之约。以上违约行为已导致案涉系统无法使用,故告知被告自收悉本法务函之日起,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附件,并将被告不予履行合同之部分合同价款返还原告,并支付违约金。邮政快递单显示8月13日该快递已签收。 庭审中被告认可派驻工程技术人员离职的事实,但称离职原因系原告医院违反工程技术人员每周5*8小时驻场服务的约定。并称原告可通过扫描医疗设备上的保修二维码通过阿基米德平台进行叫修,被告及时协调其他场地的工程师为医院提供服务,涉案合同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及合作目的仍能实现。被告提交维修记录单、维修报表、巡检单、医疗设备保修二维码照片、阿基米德软件系统后台显示洛阳安和医院的截图,共同证实原告医院阿基米德软件正常,仍处于被告的维护运营中。2022年8月20日,被告委派工程师前往原告医院提供服务(包含巡检及维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拒绝派驻工程技术人员,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涉案医疗设备系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医疗设备系统仍处于被告的维护运营中,且在2022年8月20日被告委派工程师前往原告医院提供服务。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医疗设备系统已不能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