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大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6执异21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中心8号楼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7RKXD1T。
法定代表人贾艳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政,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屈树彬,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山根怡顺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3361712250。
法定代表人林秀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永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旭缘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东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67010932H。
法定代表人孙喜臣,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秀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旭缘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国控)对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大元国控申请称:请求终止(2018)冀0826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解除对170头成年奶牛的保全。事实和理由:法院在对(2018)冀0826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的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旭缘公司送达了(2019)冀0826执956号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已经通过资产抵债协议和交接手续,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异议申请人,所以请求停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一、异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J20070001、J20170005、J20170007、J20170008四份借款合同的同时,分别签订了D20070001、D20170005、D20170007、D20170008四份《抵押(担保)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拥有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大元国控作为担保;二、通过2017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与异议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协议书》已经将被执行人当时所有的全部809头牛作为动产抵押给了异议申请人,双方在原丰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丰工抵动登字(2017)第8号],因此大元国控享有对该部分资产的抵押权和优先权;三、由于被执行人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2019年2月1日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署的《资产抵押协议》后,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旭缘公司将被执行人黄旗养殖场的资产用于抵偿异议申请人和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的反担保债务;四、被执行人已将公司的黄旗养殖场资产交给异议申请人,双方签署了《资产交接清单》,并进行公证,完成资产的实际交付。据此,请求法院停止对被执行人旭缘公司财产的保全。
申请执行人大秀公司申辩称:异议申请人大元国控与被执行人旭缘公司签署的《资产抵押协议》严重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大元国控提交的抵押登记书中登记的抵押物是809头奶牛,而交接时却比抵押时多出奶牛387头,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170头奶牛与异议申请人抵押登记的809奶头具有的抵押优先权不冲突,请求依法驳回异议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秀公司与被执行人旭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冀0826民初4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旭缘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据大秀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旭缘公司的170头成年奶牛作出保全裁定。申请执行人大秀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冀0826执956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旭缘公司履行给付182.1792万元的义务。
另查明:2017年7月26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1月13日,旭缘公司作为甲方与大元国控作为乙方签订四份借款合同(编号J20170001、J20170005、J20180007、J20180008),借款期限8-9年,管理费及佣金7.5%,借款本金总计3600万元用于奶厅建设项目和牛场建设项目。编号J20170001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缘天然乳业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大元国控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协议(编号D20170001);其余三份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旭缘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大元国控分别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协议(编号D20170005、D20180007、D20180008),抵押合同约定旭缘公司自愿将其拥有或者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大元国控作为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及于抵押物的孳息),2017年12月17日,抵押人旭缘公司与抵押权人大元国控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809头牛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大元国控鉴于旭缘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确保大元国控的资产权益,双方经过协商,就旭缘公司资产优先偿还大元国控债务于2019年2月1日达成协议,其中已经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的809头奶牛及其孳息387头奶牛,经过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抵偿债务2390万元并已由旭缘公司向大元国控进行资产交付。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已对旭缘公司与大元国控签订的《资产抵债协议》出具了公证书。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大元国控在债务人旭缘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经双方协商以旭缘公司的担保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大秀公司申请对170头成年牛的(2018)冀0826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是在上述抵押登记之后作出的,而且该裁定是对旭缘公司担保抵押登记范围内的保全裁定,因此大元国控有权对担保抵押物实现优先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及于抵押物的天然孳息387头奶牛。综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依据之前所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执行已经抵押登记的奶牛及其孳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对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久利
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