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

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民初1378号

原告: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路521号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38235。

法定代表人:时光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岭勇,男,系公司副总。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中心8号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7RKXD1T。

法定代表人:贾艳丰,职务:董事长。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的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元国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冀0826民初1108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提起的诉讼是同一事实且案件当事人互为原被告,(2020)冀0826民初1108号案件目前正在诉讼阶段。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明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佟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