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4民初756号
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不夜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21元,减半收取计29961元,由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延涌
书记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