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4民初756号
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不夜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21元,减半收取计29961元,由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延涌
书记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