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5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不夜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解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不夜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夜城电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不夜城电影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2)鲁011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改判驳回恒安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3.请求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恒安装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10月10日,不夜城电影公司与恒安装饰公司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不夜城电影公司将不夜城装修工程发包给恒安装饰公司,工程款分五次支付,第五次付款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满24个月后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款总造价5%的质保金,质保金总额为129647.44元,工程期限为60天,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不夜城电影公司要求的质量标准,所有工程内容必须符合消防规范,满足防火等要求,能通过消防部门及住建部门的消防验收。虽该装修工程经章丘区住建部门评定消防验收合格,但并未达到不夜城电影公司要求的质量标准。2020年3月8日不夜城电影公司工作人员张宝剑、黄东华以验收名义在恒安装饰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上签名摁手印,认可工程验收合格,随后不夜城电影公司在使用装修装饰期间发现质量问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五次付款为验收合格后且无质量问题满24个月后经不夜城电影公司书面确认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款总造价5%的质保金条件。虽恒安装饰公司已按照生效的(2020)鲁018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支付维修费的义务,但维修尚在进行,质保期并未起算,不夜城电影公司不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一审法院认定质保期至2021年12月23日已满24个月符合约定付款条件,判决不夜城电影公司支付相应质保金,事实认定错误,不夜城电影公司不应当支付质保金。
恒安装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不夜城电影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恒安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夜城电影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129647.44元;2.涉诉费用由不夜城电影公司承担。诉讼中,恒安装饰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夜城电影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利息(以129647.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10月10日,不夜城电影公司(甲方)与恒安装饰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明水街道汇泉路4566号的章丘不夜城影视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影院整体包工包料,含机械、设备、水电、灯具、强弱电、地面墙面顶面装饰、大堂内售票吧台等各功能区建设、各处造型建设、各处背景建设、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和图纸设计包含平面图、装修效果图、装修施工图、水电图、强弱电图及消防专业设计(含空调与通风风口的位置标注及消防改造相关位置的标注)审核盖章制作施工及其他甲方要求完成的施工内容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并建设完成而能正常使用。工程总造价2157250.59元,第一次付款为本项目内水电布线改造完成且材料上料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第二次付款为全部放映厅内施工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第三次付款为整体影城竣工验收合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20%;第四次付款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满2个月后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15%;第五次付款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满24个月后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5%(为质保金)。工程期限为60天,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及发包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所有工程内容必须符合消防规范,满足防火等消防要求,能通过消防部门及住建部门的消防验收。本合同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影院整体工程施工概算表、乙方施工资质证明、乙方授权方(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意向效果图。双方附件中的影院整体工程施工概算表包括章丘不夜城电影院三层、四层概算及电影院增改方案报价,其中三层概算包括基础部分、影厅部分及其他,工程款合计1890647.39元;四层概算包括基础部分、放映厅、空调机房及其他,工程款合计143378.2元;电影院增改方案工程款合计123225元,以上三项工程概算共计2157250.59元,双方均盖章确认。
2.恒安装饰公司对上述工程依约进行施工,不夜城电影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支付工程款862900元,于2019年12月7日支付工程款431450元。2020年3月8日,不夜城电影公司工作人员张宝剑在恒安装饰公司提交的2张电影院增加项明细表中签名捺印,并标注工程量确认无误,该电影院增加项明细表系恒安装饰公司施工中的新增工程量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总计新增工程量工程款为579076.5元。同日,不夜城电影公司工作人员张宝剑、黄东华以验收人员名义在恒安装饰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上签名捺印,认可工程验收合格。该验收报告载明,由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章丘不夜城S6商业三楼的电影装修工程,已经于2019年12月完工,达到验收标准,交付甲方,甲方已经投入使用,现提交纸质版验收报告,请确认。
3.不夜城电影公司提交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竣工验收报告显示,章丘不夜城影院装修设计项目由不夜城电影公司认定竣工验收合格,并加盖不夜城电影的单位公章,认定合格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另2020年1月10日,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记载,山东不夜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你单位申报的“章丘不夜城影院装修设计项目”工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汇泉路4566号,使用性质为电影院,该工程银冠台湾不夜城S6#楼为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上25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85.4米,建筑面积64846.64平方米,装修面积5041.33平方米,装修层数为第三层和四层设备层(夹层),原有用途商业,现使用性质为电影院,经审查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4.2020年3月11日,恒安装饰公司为主张上述装修工程款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1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恒安装饰公司施工的章丘不夜城S6商业三楼的电影院装修工程款总计2592948.89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1294350元,未支付工程款为1298598.89元。另双方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期限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满24个月,按已查明认定的工程款2592948.89元的5%计算质保金为129647.44元,扣除质保金后,判令不夜城电影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为1168951.45元。不夜城电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二审法院还予确认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2020年7月14日,不夜城电影公司以上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法院,一审法院(2020)鲁018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恒安装饰公司及解国栋应赔偿不夜城电影公司涉案工程维修费249803.86元。不夜城电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述两案均已经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未履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案涉三楼的电影院装修工程,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未支付质保金数额为129647.44元,且质保期至2021年12月23日已满24个月。质保金属工程款范围,恒安装饰公司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支付维修费义务,现质保期已届满,不夜城电影公司理应支付对应的质保金。
综上,恒安装饰公司关于支付质保金及利息的诉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山东不夜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29647.44元及利息(以129647.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6元,由山东不夜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夜城电影公司、恒安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案涉三楼的电影院装修工程,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不夜城电影公司未支付的质保金数额为129647.44元,且质保期至2021年12月23日已满24个月;另案生效判决书亦确认恒安装饰公司向不夜城电影公司支付维修费用,恒安装饰公司已履行完毕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现质保期已届满,一审判决不夜城电影公司支付恒安装饰公司质保金129647.4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不夜城电影公司主张维修尚在进行中,不应起算质保期,其不应支付质保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不夜城电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上诉人山东不夜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志颖
书 记 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