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85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唐人中心A7号写字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解国栋,总经理。
被告: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望岳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玉静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