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6755号 原告:**发,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道唐人中心A7号写字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与被告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心,被告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52118.1元及利息损失(以152118.1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计算至2021年8月9日为1952.18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0日和2018年12月31日签订两份台湾不夜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进行了施工,交付后,双方因合同的履行、计价和付款发生纠纷,先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合同的计价及付款等条款应作为双方对算参照的依据,并进行了裁判。法院裁判时认为合同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于2021年4月8日届满,被告仍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发提供的证据:(2019)鲁0114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诉讼保险责任保险单一份、保单保函一份、缴费发票一份。 恒安公司辩称,施工属实,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质保金在维修中全部使用完毕,不存在支付的问题。 恒安公司提交的证据:银冠地产验收报告、整改通知书一份、消项整改单三份,**与***聊天记录14份,原告同***聊天记录5份,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17日维修记录明细一份(附71页付款情况及维修记录情况)。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双方经质证无异议的之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现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即(2019)鲁0114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可证实,恒安公司承包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台湾不夜城S6商场装修工程。2018年11月10日,恒安公司与**发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对该S6商场进行装修施工。2018年12月31日,双方又就不夜城一层及中庭约定施工。2019年4月8日,恒安公司与**发就台湾不夜城公共商区现场核理最终数据进行了确认,工程量总金额为3039862.04元,已付款280万元。现案涉工程已交付**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本院认定的总工程款为:3039862.04元+漏项工程款2500元=3042362.04元。2019年4月8日双方结算后,恒安公司应付至2890243.94元,余款152118.1元,应在质保期2年期满后支付。 2、涉案工程质保期内,被告就原告承建的项目支出的维修费数额分别为:2000元、6000元、6100元、1920元、2800元、440元、1000元、400元、2090元、701元、400元、1050元、13240元,合计38141元。 3、原告因本案申请保全,花费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发与恒安公司所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因**发无相应施工资质,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故恒安公司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发工程款。关于本次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质保金),为152118.1元,此点已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证实。针对被告提交的涉案工程维修明细及支付凭证,原告虽质证称不能证实其维修的原告的原始施工,也不能证实该费用为进行维修施工所支出,并且,其从未通知过原告有需要维修的项目,对上述费用均不认可。但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是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并且需要维修。综合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予以维修所花费的费用为38141元。因原告在2019年4月9日退场时,已基本完成施工,故该38141***费应从质保金中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2021年4月9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500元,系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必要花费,被告可按75%的比例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发工程款113977.1元及利息(以113977.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发保全保险费375元(500元*7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6元,由**发负担496元,由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申请保全费1320元,由**发负担320元,由济南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