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

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878号之七
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习艳,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秀云。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6月20日调解结案。2022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担保人肖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账户存款120元中的40万元解除冻结,对余款80万元要求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对案涉标的款的支付时间及款项来源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原告明确表示待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75万元后,同意解除对肖秀云个人账户120万元的冻结,被告已于2022年7月8日向原告支付75万元。故对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