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878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习艳,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学,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陕0924民初8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8060706014********)内和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508110010********)内存款共计冻结限额2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8060706014********)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8060706014********)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