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

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878号
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习艳,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学,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秀云。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8060706014********)内和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账户内(账号:508110010********)的存款240万元。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8060706014********)内和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508110010********)内存款共计冻结限额2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忠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