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

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878号之五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习艳,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学,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
法定代表人:肖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雁,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提交的2018年1月16日补充协议中“肖秀云”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12月7日移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指定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2月23日,西安市因疫情防控需要对辖区进行封闭管理,致笔迹鉴定暂无法做出,该案审理不能顺利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客观事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