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878号之一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习艳,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学,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
法定代表人:肖秀云。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