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

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878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习艳,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学,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陕0924民初878号民事裁定,冻结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8060706014********)内和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508110010********)内存款共计限额2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被保全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秀云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供120万元的银行存款(卡号:62218079000********)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肖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的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解除被保全人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开发区支行账户内(账号:508110010********)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