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

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878号之四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习艳,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学,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
法定代表人:肖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雁,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康市新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秦皇岛东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其理由是被告住所地在秦皇岛市,前往紫阳县参加开庭需途经北京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保定市、石家庄市、河南省郑州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截止2021年10月26日北京市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各一个,石家庄市、保定市均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秦皇岛市有次密接者接受流调。因防疫需要,无法按时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客观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其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