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7341号
申请人:山东鹏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淄博科技工业园南支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西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鹏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