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2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西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泗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通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经济开发区(山东泗水宝利来彩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德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通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0000元及利息;向被执行人**、山东通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没有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网上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通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对外投资信息、大额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即时采取了冻结措施。经线下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通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它财产线索。2019年11月26日始将被执行人**、山东通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山东通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812执1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