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66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明江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盛如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施晓,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明江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 晔
人民陪审员 高永明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