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66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明江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盛如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施晓,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明江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现原告上海明江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明江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上海明江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明江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晔
人民陪审员 高永明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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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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