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755号 原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45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华亭镇双塘村3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鉴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应中止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