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740号
原告:***,男,199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45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叶 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淏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