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740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45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叶 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淏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