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740号之二
原告:***,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45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叶 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淏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