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367号之一
原告: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家园32号楼金融创新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鸿波,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西侧双街新家园32号楼3门。
法定代表人:段忻忻。
原告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66元,减半收取计4933元,由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忠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学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