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367号
原告: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家园金融创新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亮,总经理。
被告: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家园金融创新大厦3门。
法定代表人:段忻忻。
原告天津盛金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涂睿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