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9969号
原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
诉讼代表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工业园区(湖塘街道宾舍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屋电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