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大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93。
被告:珠海大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14号铺101。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大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交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619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7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垫付工人伙食费3360元;4.判令被告支付加班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被告没有为原告交过任何保险费,也没有签订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但是被告没有给原告交各种保险,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考勤登记表;2.银行流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原告向本院起诉前,应先就其请求内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现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而径直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