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3民初927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139,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珠海大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2。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大捷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诉权的处分,经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钟毅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鸿祥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