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忠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忠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维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2603号
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1号正东凯旋名门25栋111号。
法定代表人:涂昌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忠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椒陵大道与大吴路交叉口丽阳兰庭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忠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