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达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达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794号之一 原告: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珠海市达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石街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达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360元,合计2,385元,由原告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