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华宏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鼎苑小区1幢商业5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ONWJ3H。
法定代表人:陈二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模具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QULE28。
法定代表人:廖霞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宏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宏模具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6执1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