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鼎苑小区1幢商业5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ONWJ3H。
法定代表人:陈二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模具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QULE28。
法定代表人:廖霞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宏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宏模具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6执1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