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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572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北侧(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XBKT2Q。
法定代表人:曹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延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XJJY1A。
法定代表人:陈亮,(职务不详)。
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茂丽